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一)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和119宣传活动日,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教育、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
(二)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宣传用火、用油、用气、用电常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社区、农村等人员流动大的场所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学校、企业要在重要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图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观摩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六、加强消防产品监管
(一)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要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监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
(二)联合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共享机制。质监部门要将每年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及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要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质监、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
七、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一)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要充分利用社会新闻媒体和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工商、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利用对公众聚集等场所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火灾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促进单位和场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