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四条 需转诊去外地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必须经其本人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经有转诊资格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主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偿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 转诊去外地,符合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比照非转诊报销比例,统筹基金支付各降低5%。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支付范围的,按以下比例支付:1000元以下保险基金支付50%;1000元~5000元保险基金支付60%;5000元~10000元保险基金支付70%;10000~30000元保险基金支付80%;3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保险基金支付90%。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限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本人或亲属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核确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80%(限额5000元)。

  第四十八条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等困难群体就医,执行定点、定项或定额优惠办法,相关医疗机构对持“就医优惠卡”的参保患者要相应减免有关医疗费用。减免的医疗费用要在医疗费总额中扣除后,再进行医保起付线和按比例支付计算。

  第四十九条 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建立个人负担补助办法。个人负担补助是指对年度内医疗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参保患者给予的二次补助。补助标准一年一定。

第五章 医疗服务及结算管理

  第五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在资格认定基础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第五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要严格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目录范围、标准的不予结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