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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风险储备金作为专项储备基金,主要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应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果补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期间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果未补缴差额费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十一条 以家庭或个人身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以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果补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期间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未补缴差额费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或团体参保,在所在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缴费1个月之内,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制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由所在区医疗保险中心及所属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或参保者本人发放。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是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办法,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在市内按居住地选定2~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必须是社区卫生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机构要设立城镇居民健康档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做好参保居民的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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