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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二)中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学生)、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第十五条 对特殊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补助,具体补助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60元补贴,其中:市财政负担128元,区财政负担32元。

  (二)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补贴,其中:省财政负担50元,市财政负担30元,区财政负担20元。

  (三)对在校中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小学生(不含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贴,其中:省财政负担5元,市财政负担市属中小学5元和区属中小学2.5元,区财政负担区属中小学2.5元。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其中: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着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此项补贴由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以上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可享受多项补助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先行缴纳差额部分,区属配比资金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向区财政提出申请,经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拨付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区医保中心在收到资金3日内将所收资金上缴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医疗保险中心收到资金后进行核对,并向市财政申请市属配比资金,市财政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医保中心财政专户。同时,由市财政向省财政申请省配比资金,省资金到位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市医疗保险中心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帐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由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个人缴费直接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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