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行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医疗的统帐结合模式。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帐户和住院统筹基金。家庭帐户限定为家庭成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支出,提取比例为缴费标准的20%;住院统筹基金提取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和行政管理。
第十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和业务管理部门,并领导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从社区公益性岗位解决。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监督管理和由财政负担部分资金筹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教育部门按管辖权组织所属中小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负责有关补贴对象身份确认、补贴政策宣传和参保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和再就业资金补贴收入;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