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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黄政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3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行政复议诉讼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依法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及时听取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总结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中所反映出来的新问题、新要求,不断改进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方式、方法。重大、复杂、影响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通知被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被告法定代表人;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要列入本机关行政首长办公会议讨论,确保公正公平。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54号)和省编办《关于调剂、配备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鄂编办发〔2006〕52号)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建设,保证有2-3名专职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质条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将执法机构与法制机构分设,此前未设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调整组建新的法制机构。要不定期组织法制工作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业务经验交流。严把入口关,从源头上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及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尤其是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资质考核,逐步实现专业化、职业化。
  二、严格执行行政诉讼首长出庭制度规定
  根据省政府规定,在本市辖区内,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一般应出庭应诉。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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