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
(建科教[2007]5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津政令(2006)10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节能效果,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对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5)及《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59-2006)进行了全面修订,合并修编为《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经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7)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原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5)及《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59-2006)自2007年6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