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限期内不停止占用土地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继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府将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责成城建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强制拆除的,由被拆除人承担拆除费用。
六、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凡违法开工建设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否则,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晋中市施工单位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晋中市承建任何建设项目;勘测、监理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占用土地和进行违法建设的项目提供服务,否则,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晋中市勘测、监理单位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晋中市承揽工程项目。
七、凡违法占地和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证,已办理的予以撤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八、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九、城建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以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拆除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和设施;国土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十、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区人民政府是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协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和整治工作,特别是对辖区内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也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在查处和整治过程中,要做好解疑释惑、宣传引导、耐心说服工作,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查处和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支持、纵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居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原土地使用证确定的范围内进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确需建设的,应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依法批准方可进行。凡未经规划部门依法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已建、在建工程均属违法建设,将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直至依法强制拆除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