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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六、关于工资套改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是否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问题

  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工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按岗位管理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在岗位限额以内任命、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工人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待遇问题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分配到我省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即按国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见习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可高定一到两档(级),具体办法按我省原规定执行(见附表)。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见附表)。

  九、关于事业单位套改增资计算问题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十、关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我省原执行的工资区类别差和高原临时补贴,以及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4个区原实行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列入地方津贴补贴进行规范,暂予保留。

  十一、关于浮动工资问题

  改进我省乡镇人员现行的浮动工资政策,现行浮动工资改进为乡镇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不再跟随工资档次向上浮动。在工资制度改革期间,现仍在乡镇工作的人员享受的浮动工资,暂按现行的绝对额予以保留,改进办法另行制定。原在乡镇工作,后调离乡镇有固定浮动工资的人员,本次套改时不再保留。

  十二、关于奖励工资问题

  对获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继续执行我省原规定,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再与工资直接挂钩。

  十三、关于退休费及退休生活补助问题

  (一)关于退休费及退休生活补助问题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的基础上,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等4部门〈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1982〕34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退休职工实行生活补助的报告〉的通知》(甘政发〔1985〕235号)规定适当给予补助,按省内津贴补贴进行规范管理(具体标准已列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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