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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关于2007年度恩施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五、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一)地质灾害防治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分级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在汛期来临之前,要根据各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灾害隐患点要制定出操作性强的防灾应急预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的线路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单位和住户;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群测群防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三)加强对人类工程活动的管理,规范人类工程活动行为。各县市国土资源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管,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根据客观的地质条件做好工程选址(线)、设计和施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避免不当的工程活动破坏地质环境而诱发地质灾害。

  (四)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汇同当地气象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要根据规划划定的高易发区域和确定的年度重点监测点位置,结合强降水分布时空,对有可能发生3级及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时,及时汇商后联合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可能受灾区域的监测预防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灾害损失。

  (五)各县市要将经政府批准实施的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多方筹集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资金。水利、交通、建设、矿山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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