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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甘肃省省属和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公办学校,含高职高专)录取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贷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一条 受益人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见附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作为《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的附件: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简要说明和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借款人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高校应在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学年度贷款计划额度内,优先组织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对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审核同意后,在《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并提供学费、住宿费标准和高校指定的开户行及账号。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庭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高校签注意见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有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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