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结算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本级留存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利息等,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配比资金。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年终统一结算。市、县财政配比比例另行确定。
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需求变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2.市、县财政局根据经办机构提出的医疗救助基金需求计划,于每季度初预拨到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资金实行每月结算制度。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市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县(区)都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防止非救助对象挤占救助资金的违规行为。
2.市、县(区)财政局和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分别设“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专项存款账户,对资金使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从救助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
六、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特困居民都能享受到医疗救助,又要严格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在基层要建立由有关部门领导、街道、社区、低保对象代表及聘请医疗专家组成的医疗救助监督委员会,对救助工作实行全面监督。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病历、治疗结果、收费价格、救助金票据审核、审批和资金结算等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建立奖惩制度,对医疗救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以及举报属实者,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意见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浪费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医疗救助组织机构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