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上述范围之外的目前正在利用废弃地、沙丘地、高岗坡地、河道淤泥取土的砖瓦窑厂,且取土后具备造田作用等保留条件的,在充分考虑合理布局,符合环境要求等综合因素的前提下,由砖瓦窑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国土部门和市国土部门审查,报省国土厅批准保留,由市、县国土部门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及取土手续。
(三)经批准保留的粘土砖瓦窑厂办理临时用地及取土手续,按下列标准缴纳复耕保证金、土地补偿费和有关费用:
1.复耕保证金每亩5000至10000元(根据取土深度、复耕难易程度确定),由粘土砖瓦窑厂业主向批准临时用地及取土的市县国土部门缴纳。
2.土地补偿费。由粘土砖瓦窑厂业主按每亩5000至10000元标准内向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并签订临时用地或取土协议。
3.经批准取土的,由粘土砖瓦窑厂业主按照每立方米0.5―0.8元向县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并按每立方米1.6元向县国土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土部门对批准保留的砖瓦窑厂的取土来源、复耕方案、窑基及其砖坯晾晒场用地应严格审查,实地踏勘,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粘土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取土位置、取土范围、取土深度、取土数量,并制作平面位置图。砖瓦窑厂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土部门颁发的临时用地许可证和核定的用地范围及取土范围深度用地、取土。临时用地到期,砖瓦窑厂业主在三个月内对使用的土地予以复耕,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复耕保证金,不能按期复耕或复垦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重新复垦。拒绝重新复垦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部门组织复垦。
(四)砖瓦窑厂拆除后所占用的土地,在土地利用规划中为耕地的,退还给农民集体耕种;属于建设用地的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也可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易地使用。
(五)对在拆除范围内的砖瓦窑厂,砖瓦窑厂主拒不拆除或抗拒拆除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对非法用地、非法取土的,由国土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专项清查,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要态度坚决、不讲客观、不惜代价、真抓实干,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保证本次专项清查治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