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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告


  按照《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及高杆植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5 0 0千伏为2 0米;2 2 0千伏为1
  5米;3 5千伏至11 0千伏为1 0米;1千伏至1 0千伏为5米。

  二、对目前已经种植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及高杆植物,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砍伐、修剪或移栽完毕,并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再种植高杆植物。对保护区内低矮树种,树木所有者应与电力企业签订定期修剪协议,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500千伏不小于7米;2 2 0千伏不小于4.5米;35千伏至1 1 0千伏不小于4米;1千伏至1 0千伏不小于3米。

  三、根据造林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公路两旁绿化规划的要求,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与电力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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