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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市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国发〔2006〕31号文件明确指出:“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工业用地调控和管理,严把土地“闸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刚性”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对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文件要求上来,按照制度要求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和出让最低价标准
  下列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一)新增建设用地和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征收尚未供应的土地(简称批而未供土地);
  (二)政府储备的土地;
  (三)经政府依法批准收回的土地。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办理。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严禁继续采取协议和划拨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严禁以各种形式规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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