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县要明确转诊标准和程序,规范转诊行为,实行严格的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 制度,引导住院病人就近就医,合理分流。
七、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培训
试点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 各种治疗 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水平,控制医疗费用的不 合理增长。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和 规范,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参合农民住院诊疗用药使用目录外药品的费用,原则上不 应超过药费总额的15%。
试点县要按照中央、省的要求,采取以会代训、集中授课、巡回讲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定 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
八、健全新型合作医疗的监督机制
坚持全面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 监督体系。
建立严格的评估检查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随时对参合农民的医疗费 用及构成比例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逐步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 范化的轨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要经常深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指导 ,掌握情况。并做好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坚持每月向同级农村 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合作医疗办公室上报情况。
试点县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 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同级人大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建立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重点审计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 理、使用、结余及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止出现基金管理漏洞。
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并要建立“四公开、一公示”制度(四公开:参合农民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开,基金补 助的范围和方式的公开,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公开,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公开。一公示 :参合农民每月补偿情况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张榜公示)。
九、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加强 我市农村 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首先要在试点县积极开展乡镇卫生院的基础建设和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的 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