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晋中市第三人民 医院、晋中市中医院、晋中市妇幼保健院和山西医科大学晋中学院附属医院。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由试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山西省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 机构并签定服务协议。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
(一)补偿程序
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办机构审核、财政复审无误后,农业银行办理划拨 资金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运行。
参合农民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手续后,经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审核后,在该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窗口领取住院补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凭参合农 民住院相关手续到县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补偿规定的,报送县财政部门复审,财政复 审合格后,由农业银行办理划拨资金到该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参合农民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手续后,经该医院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后 ,在该院合作医疗窗口领取住院补偿。定点医院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凭参合农民住院相关手续 到该县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补偿规定的,报送县财政部门复审,财政复审合格后,由 农业银行办理划拨资金到该定点医疗机构。
参合农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后, 由参合农民持住院相关手续到县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送县财政部门复审, 财政复审合格后,由农业银行办理划拨资金给该参合农民或其代理人。
(二)补偿原则
试点县可通过调整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引导住院 病人合理分流。各试点县要严格执行乡(镇)卫生院的补偿起付线不高于100元,县级医院的 补偿起付线不高于300元,补偿的封顶线原则上不得低于3万元的规定。补偿比例由各试点县 自行确定。统筹基金多的试点县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试点县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要求,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具 体措施, 包括: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组织职责、实施方案细则,资金筹集与管理、补偿范围与方式,连 续参加合作医疗优惠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不断完善,从制度上规范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