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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晋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各级政府的支持资金、乡村集体和社会捐助以及农民个 人缴费组成。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 费用,兼顾小额费用和门诊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基金。统筹 基金包括大病统筹基金、健康体检基金和风险基金,具体比例是:大病统筹基金占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基金的70%以上,健康体检基金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5%,风险基金占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基金的3%。家庭帐户基金不得高于10元/人/年。各项基金按省规定的用途执行。 
  (二)基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补助。
  省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原则上每年按人均10元补助(对国家级贫困县参加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2元补助)。
  市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5元补助。
  试点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经费不得低于每年每人5元;国家 级贫困县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经费不得低于每年每人3元。
  2、个人缴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年每人10元,经济条件好的 试点县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3、社会资助
  鼓励乡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基金的管理
  试点县政府财政应根据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人数,按相关补助标准于1 0 月底前足额划拨到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中央、省和市的财政补助通过省、 市、县财政将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划拨到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基金收入专户。
  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试点县政府组织,按年度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委托有关 部门一次性收缴,于每年8月底前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
  个人、企业、团体、民政救助、残联救助等社会捐助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民政部门 或红十字会统一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资助的资金统一纳入合作医疗大病统 筹基金,统一支配使用。各试点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采 用“财政专户管理”的管理模式,实行“钱账分离、收支分离、封闭运行”的原则。各试点 县统一 在农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要增强防范基金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收支过程 的票据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对合作医疗基 金进行监控,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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