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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晋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晋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71号)


  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新形 势下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经济发 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 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山 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5号)要求,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我市从2003年开始,在榆社县、寿阳县先行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我市已 将榆社县、寿阳县、和顺县和平遥县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争取到2008年,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到全市的所有农村居民。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二是以县为 单位进行统筹;三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四是体现互助共济;五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集体 扶持;六是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七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二、组织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人事、编制、审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 、发展与改革、扶贫、宣传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组,对我市开展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日 常工作。
  试点县政府要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人事、编制、发展与改革、物价、 食品药品监管、扶贫、宣传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设在县卫生局,承担日常工作,并在 乡(镇)设立派出机构。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严禁 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基金的组成与管理
  (一)基金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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