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黑车”等 非法营运的打击 力度,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对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 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以上公路即视为“公路出租车”等其他理由进行重复办证或罚款扣 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
公安部 等六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 1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本次专项治理的要求,决定从2006年8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打 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要制定具体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实施步骤及部门的职责分工与要求。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设、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 行动,互相配合,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营造打击“ 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 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
专项治理之后,省里将从各市抽调部分客运稽查骨干组建联合稽查大队,着行业统一识别工 作服,佩带统一客运稽查标志,不定期在我市各城市对客流集散点、风景名胜区、城乡结合 部等非法营运车辆容易聚集的地方或场所,组织开展集中性的联合稽查活动。对非法营运的 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持非全国统一“三证”或其它非法手续的出租汽车、驻点营运 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全面清除;对个别县、市出现的有 组织的和炒作市场的非法营运,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利用职权、官商勾结、炒作市场 ,以“公司化”上户等取消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经营权和非法占有私人出租汽车车辆资产所 有权,巧立名目收费、强夺豪取、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及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 执法人员和企业必须予以严肃查处,对“挂靠公司” 要坚决予以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全面 封杀的处理;组织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执法队伍,完善打“黑”工作机制,使出租汽 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三)进一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办 发〔2004〕 81号、晋政办发〔2005〕 64号和〔2006〕 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出 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的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 全面清理和规范。对违法转让,炒买炒卖、哄抬经营权价格的行为,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并 依据《
行政许可法》抓紧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