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纳税信用等级考核计分和评定结果书面告知纳税人,适时向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颁发《A类纳税信用等级证书》(附件三),按规定保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定期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上报市局备案。
第四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激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适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第十九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了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方面执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宣传、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二)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验(收)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适当的方式将A级纳税人和D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具备条件的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三条 凡考核计分年度,纳税人的实际得分在95分以上且未经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的检查或纳税评估计划;对考核评定年度,纳税人实际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其A类信用等级之前,应对该纳税人就下列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重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