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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进一步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实现对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真正使A类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具有社会示范效应,市局对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中有关评定范围、评定指标、评定分值等内容作了修订和细化;引入会计信用等级理念,对已被评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增设了中途退出机制等条款。同时,在计算机应用业务需求中,对相关评定数据由原来的集中采集改为通过日常管理进行采集、维护,以进一步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压力,提高评定效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2008年3月前完成所辖纳税人2006-2007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此类推确认考核计分年度和考核评定年度,并于每期考核评定年度次年的4月10日前,将评定工作总结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统计表》、《A、D类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名册》(见附表五、六)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FTP上传征管处(上述三个文件放入名称为“××分局上报”文件夹内上传public/征管处/2006-2007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目录下)。
  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新的《暂行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征管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持有税务登记证件)且独立进行申报纳税的各类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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