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2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本溪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省政府《关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明电〔2006〕1号)精神,进一步缩小本溪城乡教育差距,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对象及标准
  1.免除学杂费对象: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城市市区以及城市郊区所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2.免除学杂费标准:城镇初中、城镇小学、农村初中、农村小学学杂费每学年分别为240元、170元、200元、140元(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分别为初中60元、小学50元)。
  二、实施办法
  1.摸底调查。由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对象进行统计。
  2.组织审核。由市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3.资金筹措。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筹措。省政府根据核定的免除学杂费财政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按月拨付。各县(区)实际需求与省拨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区)按要求比例、额度筹措配套资金。
  4.资金管理。市、县(区)财政筹措的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学生人数、标准和负担金额,将省拨付资金和市财政负担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同时按月预拨至县(区)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各学校在校生实际数按月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农村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