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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发适合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岗位的通知

  二、有关优惠政策及认定用人单位开发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所有就业岗位,都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纳入市政府公益性岗位扶持计划的,各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按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纳入市政府开发非公益性岗位扶持计划的,由各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服务、商贸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期限暂定3年。
  4.援助就业困难对象享受政策的认定程序。开发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用人单位,出具所提供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数量、拟定的劳动报酬及所招用人员的身份材料等相关要件,并建立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数据库,向所在县(区)的就业服务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市直部门开发的就业岗位,直接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三、具体要求
  1.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发适合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岗位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确定的指标开发就业岗位,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推诿扯皮,确保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目标任务的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对雇用的临时用工要进行一次清理,凡适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而未安置的岗位都要腾空,尤其是正在使用的退休人员,必须清退,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
  2.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对本地区的单位空岗情况、就业困难对象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好调查,做到分类帮扶,因人施帮,实现岗位与就业困难对象的对接。要充分利用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的企业,吸纳适合不同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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