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苏价农[2007]138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7]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中规定的各项政策优惠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坚决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全省各化肥生产、经销企业要立足省内化肥需求做好生产、调运和储备工作,在省内农业用肥旺季,要尽量减少省内化肥外流和出口,以满足省内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对违反规定的,除严肃查处外,将相应扣减其享受的政策优惠补贴。
  二、加强化肥出厂价格管理。2007年,列入省管目录的尿素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准指导价格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为15%(上限价为每吨1725元),下浮不限;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依照定价权限,由各地价格部门根据供求情况和生产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必要时可采取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形式进行监控。
  三、从严控制化肥进销差率。对化肥流通环节继续实行差率管理。全省各类化肥经销企业要根据省内和省外调入化肥的实际情况,分品种按综合差率7%制定市场销售价格。经销企业系统内销售(实行连锁经营)化肥,从出厂到零售,除合理运杂费用另据实计算外,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向系统外(连锁经营以外)批发,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15%。经营环节储备化肥,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企业负担的储存费用和利息(财政负担部分除外)可据实另加。
  四、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工作。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的原则,2007年,省级继续建立化肥淡季储备,以提高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粮食主产区市、县也可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承储企业必须遵循淡储旺销的市场规律,以稳价保供、均衡供应,确保旺季不脱销为原则,承担起化肥实物储备的职责,并相应承担存储化肥的经营风险。
  五、加大化肥价格检查力度。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农业用肥季节,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农资价格专项检查,充分发挥12358电话举报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涉及农资价格的投诉举报。对不执行价格政策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配合有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