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失业调控政策
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
1、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实际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失业预警线。一旦达到失业预警线,地方政府应启动社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暂停所有用人单位裁员、增加失业保险金和就业经费的投入、向外输出就业、以工代赈等措施,控制失业率攀升。
2、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4、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分析制度。要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对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登记管理。
(十)关于财政投入政策
1、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从2006年起,各级地方财政应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5%的标准,将就业再就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经费。
3、要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并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扩面工作专项经费。
4、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和适当充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统一机构名称,明确工作职能,并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部门预算。
5、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安排落实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6、地方政府应根据驻外劳务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经费补贴和奖励。
7、农村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地方,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村民委员会聘用劳务输出联络员,协助做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服务和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工作,县(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落实相应工作经费。
8、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特别是根据城乡就业的要求,加强市场设施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为就业者提供培训、职介、信息、技能一条龙“一站式”的市场化、社会化服务。
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对新一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上级《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要将上级文件政策精神落到实处。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不增加中央财政补助的前提下,还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再就业的其他政策,我们要认真研究政策,宣传政策,贯彻落实好各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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