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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七)关于城乡统筹就业政策
  1、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管理和就业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就业服务政策。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省内农村劳动者进城自谋职业或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
  2、推行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培育劳务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具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对吸纳进城务工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培训项目。
  3、大力实施“农民技能就业工程”,积极开展“送岗位信息、送就业服务、送职业培训、送技能鉴定下乡”活动,提升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能力。对有外出务工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户,每户至少培训1人、输出就业1人。
  4、加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方面服务。
  5、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八)关于社会保险政策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结合申领者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和50%确定。
  2、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基本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对按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3年无人员失业的企业,对企业内部人员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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