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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上述人员享受优惠时限均不超过3年。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医疗保险补贴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五)关于社保援助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再就业的“4555” 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即在2006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援助,按参保缴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或一次性将上述人员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六)关于就业服务政策
  就业服务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
  村劳动者。
  1、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就业服务。
  2、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对“零就业”家庭等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对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3、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市级200元/人,县(市)区150元/人。
  4、广泛发动和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逐步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根据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级600元/人,县(市)区500元/人。
  5、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符合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技能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应根据培训质量与促进就业的效果,凭职业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级1200元/人,县(市)区1000元/人。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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