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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及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再申请贷款1次,两次贷款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保持一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其中,市级保持在500万元以上,县(市)区保持在100万元以上。省级担保基金(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可承担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
  (四)关于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对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作为援助重点,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上述人员。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2、上述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3、对上述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4、对各类用人单位录用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对用人单位按实际录用就业援助对象数量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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