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政策内容,强化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发放《湖北省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上述5、6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一)关于岗位开发政策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
2、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推动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
3、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
4、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将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支持建立再就业基地,相对集中地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关于税费减免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