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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五、逐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各区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金补助范围和方式,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区政府不再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要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开展慢性病干预、残疾人康复、健康教育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市、区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每年不低于3元/人、12元/人的标准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补助。市财政继续加大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投入。区财政要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工作考核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补助。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各种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全额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惠民服务的优惠减免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十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修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门急诊、家庭病床以及慢性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其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25%以上,从政策上引导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十三)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区政府与街道负责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业务用房;未按规定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施工和销售许可证。

  (十四)实施鼓励引导优秀人才向社区流动的政策。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制定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政策措施,引导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全面实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社区服务一年的规定,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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