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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级慈善组织受同级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助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事宜。接收社会捐赠款物要使用专用票据,慈善资金要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将每年度的慈善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对外公布,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切实落实发展慈善事业的各项政策

  (七)对慈善捐赠资金实行税前列支。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扩大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和支持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款,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单位和个人可凭市慈善总会或经认定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其他慈善组织出具的“捐款专用票据”,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八)对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市发改、建设部门要将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建设;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给予适当优惠,市政、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九)对慈善捐赠行为给予鼓励。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及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在全市各项评优工作中,把是否参与慈善事业作为重要评比依据之一,对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考虑。对认捐慈善冠名基金和当年一次性捐赠分别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及个人,企业代表及捐赠者个人可在慈善组织担任领导职务;开展慈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市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次;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担任社会职务。

  在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同时,更要重视做好普通民众的个人捐赠工作。要在全市公民中倡导自觉性、经常性的从事慈善捐助和做义工的现代慈善意识和行为,让来源于普通民众的个人小额捐赠永续不断,真正成为我市发展慈善事业的源头活水,使“人人慈善”成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主旋律,做大做活我市慈善劝募市场。与此同时,要建立捐赠回馈机制,对善款捐赠数额较大的个人要逐一建立档案,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今后如需社会救助,应优先照顾。要重视和大力支持各类非盈利公益组织的发展,拓宽慈善工作思路,创新慈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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