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
(四)切实加大慈善宣传力度。慈善宣传是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提升慈善理念的有效途径和有力措施,也是发展慈善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宣传、民政部门要把慈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把宣传现代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与弘扬南京市民精神、建设“博爱之都”等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列入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积极配合,开设专栏、专题,宣传慈善工作开展情况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等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慈善公益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内容,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引导,使更多的人了解慈善事业,更多的企业主动加入慈善事业,不断增强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意识,激发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迅速做大慈善资金规模。慈善资金募集是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要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充分挖掘全市慈善资源潜力,形成长效捐赠机制,不断做大慈善资金规模。主要可采用以下两种捐赠方式:
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凡有捐赠意愿或愿意定向救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且认捐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基金可以留在捐赠个人或单位,每年按照认捐基金总额的6%-10%(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慈善组织。
一次性捐赠。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一次性的捐赠款物。捐赠款物可以在当年一次给付慈善组织,也可以在2-3年内,分次给付。
(六)加强对社会慈善募捐行为的统一管理。慈善募捐必须由经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全市社会捐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在六城区范围之内进行募捐、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需经市民政局批准,六城区之外的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性的慈善募捐活动,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由市慈善总会或政府指定的慈善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动和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各类社会募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