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2007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精神病防治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2007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保费用继续实施按床日付费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㈠ 对象:本市医疗保险定点精神病防治机构及其联合病房(三医联动综合改革试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的试点医疗机构除外)。
㈡ 时间: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
㈢ 项目: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保费用。
二、床日费标准
2007年住院床日费标准在各医疗机构2006年标准基础上适当调增,市精神卫生中心调增6元,区县精神卫生中心调增3元,联合病房调增2元,民政部门精神病院和精神康复院调增1元。具体床日费标准见附件一。
三、总床日上限
2007年总床日上限以各医疗机构2006年指标为基数,按下述办法核算后确定:
㈠ 2006年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在2006年指标105%以内的,2007年总床日上限为2006年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
㈡ 2006年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在2006年指标105-120%之间的,在105-120%之间的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按50%的比例计入2007年总床日上限。
㈢ 2006年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在2006年指标120%以上的,120%以上的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不再计入2007年总床日上限。
2007年各精神病防治机构总床日上限指标见附件二。
四、医保支付
㈠ 医保支付
2007年各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支付预算经费按2007年核准床日费、核准总床日和医保支付比例计算后核定,核定医保支付费用不超过医疗机构申报支付费用的110%。
㈡ 核准床日费
1.超过床日费标准的,核准床日费为床日费标准加上超标准部分的50%。
2.低于床日费标准的,核准床日费为实际床日费加上低于标准部分的50%。
㈢ 核准总床日
1. 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低于总床日上限的,核准总床日为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