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次性告知制度。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事项、所需资料应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告知制度主要包括:⒈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办理事项所需要的资料、证明;办理事项的程序、时限;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⒉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进行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两种方式。⒊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处理措施。
(四)限时办结制度。服务对象到政府部门办理业务,符合有关规定并手续齐全的,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限时办结制度主要包括:⒈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有关业务事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须在部门承诺规定的时限内办结。⒉遇有不可抗拒因素,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延长办结时限的原因和最后承诺的办结时限以书面形式反馈服务对象。⒊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处理措施。
二、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一)各级政府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公务员投诉的管理工作。服务对象对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不满意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效投诉作为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处理的依据。⒈有效投诉的认定。当公务员受到投诉后,被投诉者不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失,而投诉人又出具了确凿证据的,此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⒉对受到投诉人投诉,经本部门认定属于有效投诉的公务员,除责成其改正外,对投诉结果的处理参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4号)有关规定执行。⒊对在1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累计5次以上的部门,取消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参评资格;部门本年度考核优秀公务员比例按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掌握。
(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一要根据本意见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制定出本部门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指定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畅通服务对象利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监督投诉渠道,方便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二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建设,切实做好监督投诉的查处工作。要探索建立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的快速处理机制,加大对公务员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开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