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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十六)高度重视失业调控工作,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把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实际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失业预警线。一旦达到失业预警线,政府将启动社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暂停所有用人单位裁员、增加失业保险金和就业经费的投入、向外输出就业、以工代赈等措施,控制失业率攀升。要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内,避免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过于集中,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稳定。
  (十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20%的比例,要事前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十八)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统计、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劳动力调查分析制度。要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对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登记管理,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九)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明确要求申领人员应进行求职登记和参加职业培训,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求职登记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业培训由失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经办机构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就近定点机构培训。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和50%确定,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二十)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基本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二十一)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作用。积极落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加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对按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从2006年起连续3年无人员失业的企业,对企业内部组织的转岗培训和实际安置人数,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每人100元的转岗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年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金的50%。所需资金从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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