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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6]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鄂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禁”改“限”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主城区,是指北抵长江,东至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南到葛山大道,西迄新港至新河铁路桥沿原武黄铁路线至万家湾一线。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符合国家产品分级与药量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制成品。
  第三条 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城管、安监、环保、工商、交通、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教育机构等,应当广泛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按特定品种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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