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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由政府建设和管理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区)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区)政府确定),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财政部门按管理服务人员和供养五保对象比例(1:6至1:8)安排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管理服务人员根据县区情况适当配备),所有管理服务人员均实行聘用制,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区)民政局直接管理,或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委托乡(镇)政府管理。条件成熟的可探索国有民营改革试点。非政府投资兴建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民办非企业或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二)加快推进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市、县(区)要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实现规模效益。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的办法,多方筹措资金,全市要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区域性五保供养机构的布局调整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功能齐全、设施配套,集养老、娱乐、康复为一体,基本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要加强对撤并敬老院的资产清查评估,由县(区)政府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撤并敬老院的用地和所有资产,全部由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开发利用或变现,其经济收入用于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养员的生活、内部建设和发展再生产,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
  (三)加强指导,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民政部门是五保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研究和制定五保供养管理服务办法和供养政策,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措施,采取考核、评比、交流经验的方法,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相应的服务;指导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认真履行五保供养管理服务义务,为本区域内五保对象提供有效的集体保障、土地保障和社会帮扶,保证服务质量。发挥党团组织和农村妇女组织作用,组织、引导、协调党(团)员、党外积极分子、妇女组织和少先队组织以及优秀村民、社会自愿者,开展“爱心认助活动”,认养、代养、助养一个五保户,结成对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长期帮扶,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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