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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生活达到我市人均生活水平
  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物质生活和必要的文化娱乐及康复需要的原则,根据我市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物价指数变化和我市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我市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原则上,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适当考虑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不含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不得低于我市农村上年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可适当扣减住房维修、教育、交通、通讯支出)。当前,我市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确定为27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按我市农村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全额享受五保待遇;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有一定生活来源的,可差额享受。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的35%至60%,设置整百差额的七个档,按家庭人均收入和供养标准的差额就近靠档。其中,1人户按核定的标准享受供养待遇;2人户以上(含2人),可有1人按核定的标准享受供养待遇,其他人按下浮最高两个档次享受供养待遇;常年卧床不起的重病(残)五保对象,上浮一个档次享受供养待遇。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住房建设和维修,由县(区)和乡(镇)政府负责。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建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集中居住点。各级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享受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五保对象,在原救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要对五保对象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五、明确责任,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建立稳定的五保供养资金筹措机制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五保供养补助资金是五保供养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必须按省核定的基数全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省财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五保供养金补助和核定人员基数不变。对2003年以后新增加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所需供养金和2003年省确定五保供养补助标准基数与市政府确定的供养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列入预算;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在省财政2006年追加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和今后新增加的支出,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列入预算。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含“两险”)、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和五保对象的丧葬费等管理费用,由市、县(区)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其中,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含“两险”)、办公费、水电费、丧葬费从2005年税费改革“提标增项”资金所列的“五保户集中供养及散养补助”项目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由政府建设和管理的区域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房屋建设费用,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维修费和取暖费按每所每年10万元核定,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非区域性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具体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也要积极负担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市、县(区)财政要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和集中供养所发生的管理服务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省核定的补助基数,把转移支付资金(含“提标增项”和2006年追加转移支付资金)中五保供养补助资金、敬老院经费及服务人员工资和本县(区)预算资金全部纳入社保专户统一管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供养金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要及时足额拨付,由县(区)民政部门提供数据,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按年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数据,县(区)财政部门直接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局按季度(或半年)发放到户。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项五保供养资金下拨和发放的组织工作,并要及时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和截留、挤占、挪用及贪污、冒领五保供养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农村乡(镇)、村级组织(在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不发生新的村级债务情况下)也要大力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积极解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经费不足问题,照料好分散五保对象的生活。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广泛开展优惠减免、包扶、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在资金和物资、服务上支持农村五保供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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