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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五保供养待遇的撤销五保供养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撤销其五保待遇。撤销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①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不含接受接续教育的);②有赡养义务人,且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③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④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不再符合五保条件或死亡时,村委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并报县(区)民政局核准后,取消其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在本人《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撤销时间及撤销原因。要建立县(区)、乡镇两级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时登记农村五保供养记录。
  (三)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花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6.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和享受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一切优惠政策。
  (四)供养形式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对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孤儿(特别是女孤儿),要以县级为单位集中供养管理,不得与其他对象混居,也可由财政出资送城市社会福利院、孤儿学校供养或就学;精神病患者要由财政出资送城市精神病医院治疗,或由有精神病患者治疗、看护职能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采取聘用专人、亲属代养、政府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村委会组织村民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代养、认养、认助等方式,为五保对象提供生活照料。
  (五)依法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权益
  1.要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权益,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前提条件。
  2.保护和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依法享有农村土地(山林)经营承包权,不得非法侵占五保供养对象的承包地(山林)和收益。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的土地(山林)交由他人代耕、代管,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3.要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也可以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4.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村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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