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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必须年生活来源低于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年生活来源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项目核定,固定房产可不计算收入。五保对象拥有自有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农村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自有财产被他人占有的,由占有人履行供养义务;应分配而未分配承包地(山林)的,由村民委员会落实承包地(山林),或提供相应的流转收益;承包地(山林)流转他人的,由受让人提供流转收益。自有财产私自处理的,所得收益(按实际处理价格或评估价格计算)按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分摊,平均计入年家庭生活来源。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可由农村敬老院、养老院等(以下统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管,依法享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可以委托发包方代管。
  (四)必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称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确定法定赡养义务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赡养义务人是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家庭年人均生活来源达到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除外),可视为无赡养能力。其他情况视为有赡养能力,如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规范管理,依法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可向乡(镇、街道,以下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者,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
  2.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社区)对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村委会(社区)接到乡镇政府协助核查通知后,对申请户进行逐户调查,并召开村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告5天,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社区)将评议意见、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书(证明)、残疾证(证明)报送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五保对象个人财产要按有关规定分类登记造册,明确责权和归属,报送县(区)民政局;
  5.县(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县(区)民政局审批后,委托村委会将审批对象张榜公告5天,并将公告情况反馈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将最后公告情况反馈到县(区)民政局。对审批无差错的,免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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