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11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溪市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
本溪市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
农村五保供养是保障农村中最困难群众的一项工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坚持执政为民重要理念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责任,将五保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五保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资金需求,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五保条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一)必须是老年(男、女均在60周岁以上)、残疾(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明、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明)、未满16周岁,持有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
(二)必须是无劳动能力。原则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无劳动能力对待。残疾人(包括智残、肢残、病残人员)劳动能力状况的鉴定,由市、县农村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指定的专门医院承担,其他部门和医院的鉴定结果,须经县(区)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