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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五)鄂州市建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协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2、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节假日、重大会议(活动)、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组织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鄂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研究全市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
  2、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3、指导和督促有关执法部门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4、监督各级安监机关履行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5、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鄂州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研究全市矿山发展规划,总体布置和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2、督促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3、监督矿山企业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
  4、检查矿山企业隐患整治工作情况和安全措施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5、监督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综合分析全市矿山职业安全与职业危害状况,并责令相关部门督促整改,直至依法查处。
  (八)鄂州市民爆物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的储存;
  2、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彻底清查收缴流散在社会面上的爆炸物品,对涉爆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彻底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4、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继续抓好全市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的规范化建设,全面建立民爆物品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体制,实现全市无重大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安全管理目标。
  5、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四员”(四员:即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进行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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