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7]22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三日

鄂州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级政府领导的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行政正职领导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各级政府正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进行;领导本地区安全文明生产,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召开会议,研究问题,对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在作出建设大型项目的决策时,同时落实安全措施;负责把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各类经营承包合同;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对辖区内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伤亡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
  各级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副职领导职责: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本地安全生产作出具体部署;主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实现安全生产任期目标;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具体问题;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抓好事故隐患的整改;督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建设,保证其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把持证上岗关。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分管副市长要到现场组织抢救;对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分管副区长要到现场组织抢救;发生一般性事故,分管副乡(镇)长要到现场组织抢救;负责组织好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