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保障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各级财政应对农村环境保护给予资金支持,并随财政收入增长和农村环保工作进展情况相应增加,重点支持生态县和生态示范区创建、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农村工业污染防治、环境优美村镇创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保能力建设和环境宣传教育等项目。加快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项目市场化进程,向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方向转变。
(三)资金保障
采取政府投入、部门支持、农民自筹、市场运作、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把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程,作为环境优美村镇的配套工程安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重点解决试点示范村镇的配套工程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排污费中解决部分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实施。
(四)科技支撑
加大对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研究的资金投入,加强村镇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系列配套技术示范与推广。针对我市农村经济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组织科技人员攻关,研发低成本、易操作、高效节能的环保实用新技术和先进设施,加快环保科研成果在农村地区的应用转化。制定人才流动优惠政策和用人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参与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环保科技人员的培养与引进,组建高素质的科技人员队伍,及时解决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五)宣传教育
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一思想,统筹安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和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的舆论宣传和农村环保科普知识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宣传农村小康环保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同时实行舆论监督,对没有按时完成计划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曝光和通报批评。通过宣传教育,推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全面扎实开展。
(六)监督检查
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任务和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将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指标纳入到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评比机制,对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建立巡回督导制度,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察室,对责任单位定期督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巡回督导制度,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将年度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以督促和推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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