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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家庭遭受意外灾害或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的。
  春季免费以2月底前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时限为准,秋季免费以8月底前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时限为准。
  (二)“两免三补”标准
  1.免交学杂费标准:城镇小学170元/生/学年、农村小学140元/生/学年、城镇中学240元/生/学年、农村中学200元/生/学年。
  2.免交课本费标准:小学150元/生/学年、中学230元/生/学年。
  3.“三补”资金标准:伙食费400元/生/学年、交通费200元/生/学年、住宿费100元/生/学年。
  (三)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含学杂费)标准:农村小学300元/人、农村中学420元/人;预算内安排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小学160元/人、农村中学220元/人。
  (四)补助资金来源
  1.“两免”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三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三、规范操作,加强管理
  1.实行专户管理
  为确保“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县(区)财政部门要分别建立中央资金特设专户和教育专户,中央专项资金在中央资金特设专户中核算,省、市、县(区)专项资金在教育专户中核算,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的农村学校公用经费也要划转到教育专户中核算。
  2.资金支付方式
  “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在春季和秋季,省以上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分两次直接拨付到县(区)专户,市和县(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分两次直接拨付到县(区)专户。县(区)财政部门要于3月末和9月末前将“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
  3.资金结算方式
  市财政部门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市对县(区)的结算依据,每学期对县(区)应承担部分通过结算方式上缴到市财政。凡未按规定时间上缴结算资金的县(区),市财政将停止拨付下一学期的补助资金,年末县(区)专户中市财政拨付的结余资金将结转下年安排。
  四、密切配合,强化监督
  市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建立“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考核评估制度,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县(区)“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学期要对县(区)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出据审计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资金未落实到位、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县(区),要相应扣减市对该县(区)的补助资金。对未按要求落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造成学校运转困难和借机乱收费的责任人,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教〔2005〕60号)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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