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部门职责,促进规划落实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划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实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支持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培训及规范化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并出台优惠政策。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在城市社区新建或改建时,小区公共设施的规划中应按照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并协调交付卫生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残联负责社区康复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三)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经费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和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从2007年起,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5元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元/人,省财政补助2元/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和主要责任,要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3元和2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并应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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