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8年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率、服务利用率分别达到80%、60%。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达100%。
--儿童“五苗”接种率达95%以上。
--到2008年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0%以上。
--到2008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80%以上。
--到2008年社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70%以上。
三、设置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置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要求,与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相配套。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要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直接服务人口为2-3万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段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0.4-1.2万人,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坚持区域规划,合理配置的原则。对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统筹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的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要以政府举办为主,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五)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必须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并与农村城镇化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相衔接。要先扩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街道办事处的比例,再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城市社区居民的比例。
(六)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严格标准,加强监管,建立日常监督、考核及居民满意测评制度。根据公共卫生职能承担情况和日常监督、考核及居民满意度测评情况,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格。
四、建设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