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专题会议审定后,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财政资金运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监督,在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向市政府提交审计结果。
第四节 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决策程序
第五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发改、经委、监察、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建设、审计、统计、国资、国资营运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资局局长担任。
第五十八条 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全体会议一般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成员必须参加全体会议。
第五十九条 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二)审定涉及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审议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产权收益运用计划以及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决策;
(四)审定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年度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
(五)确定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大中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度;
(六)审议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考核和奖惩方案;
(七)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拟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请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确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十一条 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以委员会名义发文的,由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签发。
不需以委员会名义发文,但需各成员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全体会议的决定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六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任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授权经营指标及授权经营责任书有关内容的确定;
(二)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以及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