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审定后,由市长签署意见,按程序报市委常委会审议;
(七)市委常委会审定后,市财政局形成正式的财政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预算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各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局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全年分月用款计划执行。
第五十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
(一)有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二)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该部门的副市长签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签批意见,向该部门批复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切块资金的管理:
(一)由需要使用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列明使用资金的具体项目和使用计划;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会审;
(三)市财政局根据会审意见并按照年初预算安排情况和项目排序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审核;
(四)市财政局根据分管副市长审核意见,报请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切块资金使用项目和使用计划,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常务副市长签批,市财政局按常务副市长签批意见下达资金使用通知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切块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如需调整计划,应按上述程序提请市长办公会研究。
第五十二条 市级预备费的管理:
(一)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财政局根据预备费的使用规定及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大事项需动用较大数额预备费的,须提请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常务副市长签批用款报告;
(五)市财政局根据签批意见,按规定拨付款项。
第五十三条 市级预备费的开支范围:
(一)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开支;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
(三)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五十四条 非税收入的管理除本规程所作特别规定外,按《鄂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非税收入的使用按预算内切块资金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
(一)市财政局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二)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使用方案进行审定;